本网徐州讯:新沂法院针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特点,充分运用协调机制定纷止争。

一是将协调机制贯穿于行政审判工作的始终。无论是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庭审过程中还是案件审理结束后宣判前,只要当事人愿意协调解决,并有协调解决的可能性,就积极组织协调。

二是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多方支持开展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或者涉及到政府部门的案件,主动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请示汇报,争取支持,多方参与做好协调工作。

三是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通过发出司法建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以案说法,指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使其采取整改措施,自行纠正不足和错误,以减少和消除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使案件朝有利于协调解决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