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王某与他人打官司,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地执行,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没想到官司部分败诉,对方以“保全申请错误”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日睢宁县人民法院对该院首例财产保全有误引发的损害赔偿案进行了宣判。

20016月,王某以赵某违反租赁合同为由诉至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要求赵某给付拖欠租金、赔偿滞纳金、违约金,合计7万余元,并申请保全了赵某所有的价值六万余元的服装。该案历时五年经两级法院七次审理,判决被告赵某给付租金及滞纳金6200元且已生效。

2006年赵某起诉王某,要求其赔偿因错误申请保全导致法院查封赵某服装的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申请财产保全时,不仅要对其要求给付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这一诉讼目的进行把握,还要对可能因错误申请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预测。王某在前次诉讼中最终部分败诉,且其获得法院支持的给付内容与其诉讼请求差距较大,可以认定其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此给赵某造成的损害,应由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赵某因申请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