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主张抚养费 反赔精神损失费
作者:毛海燕 发布时间:2011-11-30 浏览次数:343
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女方要求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婚生子的抚养费的案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DNA鉴定,男方才得知婚内所生之子并非他亲生的。结果,女方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仅没得到法院的支持,反而被判赔偿男方精神损失5000元。
2002年5月上述当事人均系再婚结婚,2005年10月女方生一子。婚后女方一直在家打零工,男方则外出务工。婚后,双方因生活困难,多次发生争吵。2010年,男方外出打工一直不归,仅每年不定期寄回些家庭生活费用。2011年10月,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并要求男方负担孩子的教育生活费用。
被告则辩称,从结婚到现在夫妻感情一般,同意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寄钱回家养家糊口,承担了做丈夫和当父亲的责任。并要求对婚内所生的儿子进行亲子鉴定。并称,如果是其亲生子,其愿意支付抚养费用;若不是其亲生子,则要求女方返还其已支付的抚养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对男方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女方也表示同意。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法院委托省城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结果鉴定结论是:被告与该男孩不是生物学上父子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生之子与被告没有生物学上父子关系,表明原告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侵害了被告的人格利益,给被告带来了精神痛苦,原告应当赔偿被告一定的精神损失。根据案件情况,结合侵权人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精神损害慰问金以5000元为宜。原告还应当返还被告已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15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服判,均没有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