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流产 高龄准妈妈获赔精损抚慰金
作者:肖明 发布时间:2011-11-30 浏览次数:777
发生交通事故是不幸的,但更不幸的是因交通事故导致高龄准妈妈被迫流产,甚至可能因此丧失生育功能。最近,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流产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件。
原告俞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老家在苏北农村,家庭条件一般,且家中有四位老人需要供养。俞某长期从事高速公路运输工作,作为女性,这位工作对于俞某来说,的确相当不容易,长期跑运输,饮食不规律,身体也得了一些病,但一想到自己辛勤的劳东可以改善家庭条件,让老人能够安度晚年,俞某觉得这一切都不算什么。因此,即使有六个月身孕,仍然坚持在高速公路上跑运输,没有在家休养。
但天有不测风云,2010年12月16日,被告赵某驾驶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沪宁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125km处附近,偏驶右侧车道,与原告俞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致车辆失控碰撞中央隔离护栏。事故导致原告俞某当场昏迷。被立即送往医院急救。事故发生前俞某已经怀孕六个月,事故导致胎盘早剥,迫不得已,当日行剖宫取胎术。当原告俞某得知已经怀孕六个月的孩子没有保住,而且今后可能无法再生育的事实后,痛哭不止,精神受到极大的打击,终日神情恍惚,以泪洗面。
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俞某没有责任。原、被告之间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因对是否需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存在较大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俞某于是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六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车祸中造成损伤,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都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应当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次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原告怀孕六个月胎盘早剥被迫流产,交通事故和原告流产之间明显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尽管俞某未因此次交通事故构成伤残等级,但直接导致其流产,考虑到发生事故时俞某已经37岁,属于高龄产妇,且今后可能无法再生育,这给其精神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心灵的创伤是长久的,综合考虑肇事方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等因素,原告应得到司法的充分救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