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某置业公司是一家台商合资企业,置业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商铺、商场、游乐场等。2008年底,其将属下的商铺出租,租期2年,期满后,部分商户未如约缴纳租金及管理费,双方协商未果,置业公司先期将15家不履行合同的商户诉至邗江法院。

 

通过调查了解到, 2008年系该公司创业初期,为了招揽人气、提高知名度,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措施。但商铺人气不旺,不少商户纷纷提前撤场,实际欠缴租金的商户不止这15家,该公司想通过诉讼避免连锁现象发生。

 

该院在受理后遇到了一些困难,由于涉案商户许多是外地来扬创业者,有的已离开扬州,使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难以准确送达。为此,承办法官又采取电话通知、派专人上门多次送达、在住所地张贴开庭公告、登报公告等措施,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庭审中,商户提出:原告给予的免租期时间长短不一,商铺租金前期高、靠后变低,各种优惠措施不到位,竞业禁止措施不力,物业管理不尽职等问题。承办法官针对每家的特点,反复在原、被告之间进行沟通、协调。最终,15起涉台商利益的商铺租赁案件圆满解决,较好地维护了台商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