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妙龄少妇吴某因不满丈夫王某婚前故意隐瞒生理缺陷,经过三年噩梦般的无性婚姻后,吴某第二次向江苏大丰市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庭审中,王某抗辩称自己有生理缺陷,婚后两人没有共同的夫妻生活,要求吴某返还一半的彩礼(3万元)。日前,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与王某离婚,对王某返还彩礼的主张未予支持。

 

吴某与王某2008年初登记结婚。新婚之夜,吴某气愤地发现,王某故意隐瞒了其有先天性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婚后,两人四处求医,一直未能治愈,遂产生矛盾,于2009年初开始分居。在本次庭审中,王某辩称虽然两人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由于自己有先天性生理缺陷,婚后三年,两人从没有过一次成功的性生活,故要求吴某返还3万元彩礼。吴某听后哭笑不得:你要求返还3万元彩礼,那我这三年来的青春损失费你赔吗?你送的彩礼,婚前买了价值两万多的家具家电等嫁妆都在你那里,现在我也不要了。剩下的钱给你到处看病及生活开支消费掉了,我拒绝返还。

 

法院审理后,经多次调解无效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向被告王某判后释疑:由于你与吴某已登记结婚,并在结婚后分居前已共同生活一年有余,故你主张彩礼返还没有法律依据。“共同生活”的含义除了包括共同的住所之外,还应包括:1、夫妻间的性生活;2、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即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慰藉与理解;3、夫妻间的相互扶助义务;4、夫妻共同对外承担其他家庭生活的义务。所以,不能把“共同生活”狭义的理解为夫妻性生活。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