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法官巧解矛盾促和谐
作者:涟水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1-11-30 浏览次数:248
近日,涟水县大东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件当事人严某和张某是同村同组人,2011年5月,张某改建房屋,两家因通行问题发生矛盾,互不相让。今年9月,严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拆除一楼卷帘门,恢复通原有通道以便通行。
承办法官开庭调解不成后,为查明案情真相,到该村现场实地勘验,并与村里多位村干部谈话。承办法官了解到,严某家住东侧,张某家在西侧,两家房屋前面有一条东西走向的通道。1998年,张某经村里同意最初建房时,西侧一间下面没有门,也没有墙,是作为公共通道的。张某改建房屋后,在其房屋西侧一楼处安装了卷帘门,事实上堵塞了该通道。张某建房后,严某平时可以从后院小路绕行,但只能简便通行。按照不动产相邻关系一方应当保障他人生产、生活所需要的通行需要的有关规定,严某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但是,承办法官认为仅靠判决,不能解决两家发生争执的矛盾根源,还可能激化矛盾。因为严某和张某两家并无大的仇怨,多年来一直相处融洽。 2011年春天集体卖树时,因卖树款分配问题,两家关系才开始恶化,互相不再往来。当时,村组干部多次做双方工作,组织调解未果。
为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决定再次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于是将两家召集起来一起在张某家门前开会,与当地村组干部一道,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察觉严某回家农忙的儿子比较通情达理,便以他为突破口重点劝说,说服严某儿子后,又趁热打铁,动员其劝说严某。最终,严某接受劝说对张某讲道,“我知道你家安装卷帘门是考虑安全问题,两家长辈发生矛盾,但子女们今后还要相处下去。”并主动表示不再追究张某改建房屋的事情。而张某听到严某此话十分惭愧,连忙改变态度说道,“这件事原来就是我的不对,只是我认为官司打输了,我家会很没有面子,以后在村里也会抬不起头来。”张某承诺掏钱修缮后院道路,在农忙或严某建房时,还会敞开卷帘门以方便严某家的通行和运输。曾多次调解两家矛盾的村组干部见此也赞叹道,“法官在查清是非后也不以理压人,而是以情动人化解矛盾,让老百姓口服心更服,这样的调解的确比判决硬断的效果更好!”经法庭调解后,两家关系终于“雨过天晴”,门前又是一片欢声笑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