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开发区法院四个到位规范诉讼费收取
作者:徐吉梅 发布时间:2008-01-08 浏览次数:621
本网镇江讯:为严格执行国务院制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上级法院、物价部门关于诉讼费收取和管理规定,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强化四个到位,确保收费依法规范。
一、思想认识到位。该院院党组明确提出,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不是赢利单位,不是创收部门。并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了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办法》的通知等,使全院干警清醒地认识到严格执行《办法》和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重要举措,要求将其作为廉洁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贯彻落实。
二、争取支持到位。该院院领导主动将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上级法院的规定向镇江新区党工委汇报,争取财政支持。新区党工委听取汇报后,十分重视,要求该院严格执行。并明确指示财政部门足额保障法院的办案经费,奠定了该院严格遵守《办法》和规定的物质基础。
三、建章立制到位。一是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明确法院及各部门不得设立小金库,法院所收取的费用全部进财政专户,法院使用经费亦全部由财政负担。二是不违规收费。不下达收费指标,不超标准收费,不巧立名目违规收费。三是完善不收或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不收案件受理费;对当事人申请撤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等减半收取。四是严格收退费制度。加强收退费的管理,对于诉讼费的收取、退还均开具票据,手续完备齐全。
四、监督措施到位。强化外部监督。一是向物价部门申领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二是将《收费许可证》上载明的可以收费的项目及其标准,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不收或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等在立案庭、巡回审判点、法制宣传台等公开场合予以张贴公示,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三是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检查监督。同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监督。一是确立各职能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由立案庭依照规定确定收费标准,财务人员收费时予以监督,业务庭把关审查确定收费数额,审判管理办公室对裁判文书中确定的诉讼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收费符合规定。二是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抽查卷宗,察看有无多收费、乱收费和该退费不退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