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17,丹阳法院一审驳回原告市民张某对被告本市某保险公司的起诉。

20073月张某聘用的驾驶员在京沪高速15KM处驾驶货车与两辆轿车发生连环追尾事故,造成三车损失的交通事故。张某负全部事故责任,在赔偿了车损34127元以及其他费用3738元后,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车损费用共计3786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并不得违反法律的特殊规定。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综合险,双方在保险单上明确约定了如双方发生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合法有效。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