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苏州一机械有限公司面临困境,公司宣布停产三个月。但是自停产过后一直拖欠员工的工资。员工韩某一怒之下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其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赔偿其经济补偿金12000元,支付拖欠的工资12446元并支付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并补缴20074月至9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3,法院审结了此案,员工韩某赢得了这场官司。

原来韩某于20015月到单位工作,月工资2200元,从20074月起工资调至每月税后3000元。20075月公司停产,78公司张贴公告,告知原有员工:“愿意回公司上班的请于2007720日前来公司报到签名,以作统计,6月份薪水按全薪的百分之八十来发放,7月份则按全薪来计算。原劳动合同关系继续履行,公司将承诺每月25日前按时发在职员工所有上班薪资,绝不再拖欠!不愿回来上班的也请回来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关系和转移社保,薪水计算至715。”韩某在公司停产期间,应公司要求仍一直在公司上班,由于公司自6月起一直拖欠工资,故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后韩某对仲裁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上诉。

而被告机械有限公司则辩称,该公司再停业三个月后重新开业,企业面临很多困难和资金压力,5-8月公司未正常生产,员工只有报到没有上班,公司也承诺支付休假薪资。现公司同意与韩某解除劳动关系,愿参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并支付拖欠工资的25%的违约金。9月初公司正式生产营运,但韩某在没有办理任何离职手续的情况下罢工,造成企业严重损失,因此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要追究因罢工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机械有限公司虽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也应妥善处理好员工,不得拖欠员工工资,现该公司已拖欠韩某三个月工资,韩某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应当按照韩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即7599元。对于韩某主张的拖欠工资,虽然机械有限公司在20076-8月间处于停工、停产状态,法律规定了对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最低要求,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但机械有限公司在张贴的公告中,向所有公司员工作出了承诺,按照新的约定支付工资,该约定并未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故机械有限公司应按此约定支付工资12453元。对于韩某所主张所欠工资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也予以支持。对于韩某主张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对此法院不予理涉。据此,法院依照《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参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韩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机械有限公司支付韩某经济补偿金7599元,并支付拖欠的公司和补偿金15566元。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