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一古老问题一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回答。近日,太仓法院的庭审现场,出现了原被告之间对“肌无力”是否由交通事故引起、治疗肌无力的费用是否应当由肇事方赔偿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驳,该案经过法医的因果关系鉴定后,调解结案。

  2015年的8月,李某乘坐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了连环相撞,导致李某倒地受伤,被送往太仓医院诊治的李某于住院一周后出现肢体乏力现象,进一步检查后仍无法查明引起肌力下降的原因,院方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出院后的第二天,李某便来到了上海医院,经诊断为格林-巴利综合症,该病是一种获得性脱髓鞘性周围神经病,常见症状为四肢软瘫及不同程度的感觉障碍。此后,李某为治疗该病在上海医院花费大量医药费。

  庭审中,被告提出,从太仓医院的医生处了解到,原告于事故前就患有格林-巴利综合症,因此其认为用于治疗该病的医疗费用不应放入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中一起处理;但无法提供相应的病史资料予以佐证。原告则认为,原告于事故发生前身体健康,格林-巴利综合症是一种因外力而产生的疾病,并且于事故后一周出现该病症状,因此有理由相信该病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将治疗该病所花的医疗费用放入事故赔偿案件中一并处理。

  鉴于双方对此争议无法达成一致且所涉医疗费用较大,双方一致同意启动鉴定程序对格林-巴利综合症与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5月27日出具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中称“格林-巴利综合症的病因及发病机制目前尚不完全清楚,其病因多与空肠弯曲菌感染相关。目前临床也有外伤及手术后继发格林巴利综合症的报导,但较少见。……本例颅脑外伤明确,头部外伤作用程度相对较大,伤后一周出现肢体肌力下降情况, 与本次交通事故在时间上存在关联性。……鉴定意见:本次交通事故外伤与格林巴利综合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以次要因素较为合适。”该鉴定意见虽未直接明确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但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路径,在之后的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减让部分医疗费、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启动交通事故的赔偿程序前,应对相关费用是否与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关联性进行审查,如果一味的将事故后的花费都计入赔偿项目中,不仅给法院增加审理难度、增设审理程序,也给自己无谓的增加了诉讼成本。审理中,在交通事故中涉及其他无关疾病治疗的案件不在少数,对于有些成因复杂的疾病而言,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不必纠结于疾病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应当以解决交通事故赔偿为主,尽量在合理范围内选择适合自己的调解方案;否则,增设的程序所带来的时间及诉讼成本反而不利于案件的最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