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张明在一次工作中不幸意外坠亡,十天后张明的遗腹子小宝呱呱坠地。半个月内经历了丧子、新生悲喜两重天的张家老两口原应帮助儿媳陈丽共同抚养孙子健康长大,却没想到因为分割张明的遗产起了纠纷,儿媳竟与自己对簿公堂。吴中法院近日调解了这起继承纠纷,融情于法化解了这家人的矛盾。

  张明是张家老两口的独子,2014年9月11日在安装升降机加节过程中意外摔下并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十天后,张明的妻子陈丽诞下一子。事故发生后,张家老两口与责任方协商,代领了赔偿款160万元。十多年前,张父还为张明投保了一份保险,事故后老两口领取了保险金5万元和红利6千余元。并用这些赔偿款为张明的丧事支付了38万元的费用。

  陈丽与张明结婚后一直都没有工作,平时生活开支都是由张家老两口负责的,每月二老支付给陈丽数千元不等的生活费。得知张家领取了高额赔偿金后,陈丽认为应当依法分割上述款项,遂诉至法院。二老表示保险金是张父为张明购买的,应该还给张父,愿意把赔偿款中陈丽应得的部分支付给她,但考虑到孙子年幼,希望与陈丽共同监管孙子应得的部分。

  考虑到本案争议较大,承办法官江伟依法向责任方进行调查,查明遗产范围。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责任方因张明身亡事故而向张父、张母支付的赔偿款应属对张明近亲属即原、被告四人的赔偿,因此原告要求予以分割,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但根据各方的约定,其中100万元系法定赔偿款,该款项的分割应当参照主要的法定赔偿项目进行分割。至于余款60万元,其中30万系丧葬费用,实际负责操办丧事的系张父、张母,二原告应少分或不分,另外30万元根据约定应由陈丽、张父、张母各分得10万元。至于保险理赔款,虽系张父投保,但实际受益人为张明,故该款应当作为张明的遗产由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原、被告四人继承。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江伟法官反复与双方进行沟通,多次组织调解,充分释法明理,耐心疏导安抚,双方终于握手言和。张父张母愿意分割给陈丽和孙子共计83万元,并另外补偿孙子10万元,由陈丽监管应属孙子的款项,双方还协商一致老两口每周有两天时间探视孙子,陈丽对此予以配合。

  江伟法官说:“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配偶与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在第一顺序继承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而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江伟法官更将本案的着眼点放在了年幼的孩子身上,对于原、被告而言,逝者已逝,生者如斯,如何让孩子在一个和谐的家庭中健康成长才是关键。“法官处理案件不是机械的适用法律,而应当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江伟法官说:“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应当考虑情法交融,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用亲情化解矛盾,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