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味”肉串毒倒三岁幼童 加工者夫妇获刑
作者:吴皆与 吴向阳 发布时间:2016-06-24 浏览次数:521
“出事后我很后悔,对受害人及其父母说对不起”,被告席上的张某没有想到,一包鸡肉串竟会惹出这么大的祸。
2016年5月19日,常熟法院对被告人张某、蒋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暂扣于法院的赔偿款人民币5693.71元于判决生效后发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天(化名);禁止被告人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15年12月的一天晚上,3岁多的小天睡梦中突然面色青紫、浑身抽搐,家人被吓坏了,赶紧将小天送至医院。经诊断,孩子是亚硝酸钠中毒,所幸经过洗胃后孩子脱离了生命危险。医生推测是吃了什么不好的东西,家人反复回想,感觉孩子晚上吃的里脊肉串最可疑,于是选择了报警。12月16日,公安机关将张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蒋某于当天晚上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
经查,2015年4月至12月间,张某伙同妻子蒋某在位于常熟市虞山镇的租住处内,使用亚硝酸钠等物质自制混合调料用来腌制鸡肉串,之后将腌制好的鸡肉串售予黄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冷冻食品批发店进行市场销售。小天食用的正是从该批发店购买的鸡肉串。经抽样送常熟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在张某、蒋某住处查获的制作好的鸡肉串中检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为558mg/kg,在其售予黄某的鸡肉串中检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为2587mg/kg。而在国家相关规定中,亚硝酸钠是绝对不允许被添加在食品中的。
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天以被告人张某、蒋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16703.7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蒋某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故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而依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高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以食为天,而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当遵纪守法,时刻牢记行业准则,守住法律底线,把食品安全意识放到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