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应当及时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有些单位出于规避责任等目的,不及时与工人签订合同,导致在与工人发生劳动争议时处于被动,最终得不偿失。近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饮品公司需另行向工人陈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三万余元。

  2011年9月,陈某至我市某饮品公司从事送水工作。2013年,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期至2013年年底,同时双方约定,合同到期后应优先考虑陈某继续用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陈某继续留在该公司工作。2015年1月,该饮品公司与陈某进行结算,明确双方终止合约并发放了剩余工资。陈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饮料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现饮品公司在合同到期后超过一个月未与陈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陈某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经计算,饮品公司还需向陈某支付三万余元。

  法官提醒,《劳动合同法》之所以有双倍工资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逃避、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同时,劳动者也应当加强法律意识,尽早签订劳动合同以保护自身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