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为了提前收回被转租出去的门面房,自导自演了一场违约责任纠纷。她向法院起诉承租其房屋的郁某,认为郁某的经营活动和二次转租行为违背了合同约定,要求依法解除二人的租赁合同。虎丘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最终抽丝剥茧查明真相。日前,法院已经依法审结此案。

  2014年8月陈女士与郁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陈女士将某商业街一间60平米的商品房出租给郁某,租期自2014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9日止。2015年4月,这间商品房里突然换了新主人。陈女士告诉记者:“他(郁某)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把房子又租给张某做小龙虾生意,而且这个店还没有营业执照。”据陈女士所言,她曾多次催促郁某补齐所缺的营业证照,但都没有得到答复。因此,2015年5月陈女士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发函给郁某,要求其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并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并返还出租房屋,可郁某却不予理睬。与陈女士所言截然相反,郁某却告诉记者:“我把房子租给别人,她是知道的。”

  审理阶段,法院抓住一个细节,最终抽丝剥茧揭穿原告谎言。原来,2015年7月,陈女士曾向张某(次承租人)收取水电费1646元,并有收条为证。这说明陈女士所言的郁某在没有得到其许可的情况下转租房屋是不真实的。另外,法院查明,目前龙虾店的相关营业执照正在办理中,之所以迟迟办不下来,原因在于陈女士没有将原有的证照进行注销。故法院驳回了原告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房屋租赁过程中如果存在转租的情况,法律关系就会变得复杂化,承租人在转租房屋的时候应当注意以下三点:其一,须获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其二,转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租赁期限。其三,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他既享有原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也享有新转租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能够钻空子对被告提起诉讼,追究他的违约责任,原因在于被告没有取得原告的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