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司员工拉私活 中饱私囊被判赔偿
作者:葛宝华 发布时间:2016-06-22 浏览次数:506
茅某为昆山某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公司)职员,因违规操作私自收款被公司发现后告上了法庭。日前,昆山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茅某于2011年进入了昆山公司工作,因为平时工作努力很受公司器重,短短几年光景,他已任市场部经理职务。应该说,作为85后的茅某算是年轻有为。然而,今年上半年公司的一次例行检查却改变了他的命运。原来,昆山公司在2014年4月与苏州某电影放映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代理合同,由茅某担任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公司的一个可观项目,合同签约顺利,代理费高,可偏偏在这时茅某却动起了歪脑筋。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他于2015年4月向苏州某电影放映有限公司员工发送广告执行单,私自投放广告、私自收款。面对公司的质问,茅某承认了以上侵权行为,并承诺赔偿应有的损失,然而却迟迟未有赔偿。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48988元。
法院审理认为,昆山公司职员茅某在从事公司广告业务过程中存在飞单的行为,按照原告昆山公司确认的计算方式,扣除税金、提成和服务费用等,认定原告损失为39000余元,并最终判决被告茅某判赔原告昆山某文化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损失39000余元。
法官提醒:所谓飞单简单来说就是销售业务员拿到订单后,不将订单交由自己公司做,却将订单放在别的公司做。飞单行为无论从职业道德层面来讲还是从法律角度来看都是不允许的,公司职员借助公司资源进行违规操作拉私活进行的飞单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的相关精神,如果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就要面临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