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法院发布涉毒案件典型案例
作者:陈洁 发布时间:2016-06-21 浏览次数:527
案例一
吸毒幻觉犯绑架 害人害己终入狱
常熟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宣判了一位因吸食毒品致精神状态出现幻觉后绑架他人的男子,判决其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6月14日凌晨4时许,犯罪人奚某在常熟市某小区阁楼内,因吸食毒品冰毒后产生幻觉,采用持刀威胁、捅刺等手段非法限制被害人陈某自由,并致被害人陈某受伤。当日凌晨5时许,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赶至上述地点,在民警解救被害人陈某的过程中,被告人奚某持刀劫持被害人陈某,抗拒抓捕,与警方对峙,至当日10时许被害人陈某才被民警解救,被告人奚某亦于当日11时许被警方控制。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奚某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情节较轻,但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奚某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奚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此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点评】吸食毒品不仅伤害到自身的身体和精神状态,而且在吸毒者自我毁灭的同时也使会家庭陷入经济困局、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境地,还容易诱发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对社会安全产生巨大破坏力。社会的美好和谐需要我们文明健康的生活态度。
案例二
80后小伙“三进宫”不思悔改 非法持有毒品再获刑
四川小伙任某曾因吸毒、抢劫,三次被关进牢房,出来后才“消停”了半个月,又因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第四次把自己送了进去。2014年7月30日,常熟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任某1987年出生于四川,只有初中文化的他并没有正式职业。2007年8月,任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6月、2014年2月任某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由于长期处于无业的状态,没有收入来源,2014年2月5日,任某从泉州来到广东找朋友“阿强”借钱,两人碰面后,“阿强”将任某安顿在了一家小旅馆,寒喧几句之后,“阿强”告诉任某他在做毒品生意,如果认识朋友想买的话,可以介绍给他,并称家里刚造了房子,也没有钱相借。任某借钱未果,便打算于次日离开,临行时“阿强”给了任某一个档案袋,称自己也没啥送的,就只有这个了。因为“阿强”知道自己要吸毒的,任某随即心领神会。等回到泉州打开档案袋,里面果然装有几十克的冰毒,任某自己吸食了一部分之后,用袋子将毒品分装了三个小袋,剩下的大约50克左右为一大袋。
2014年2月16日,任某和女朋友李某来到了常熟,并将“阿强”送的这些毒品一起带了过来,后两人在一家小旅馆住下。2014年2月19日凌晨,任某联系了常熟的朋友尹某在其居住的酒店碰面,由于尹某也是个“瘾君子”,期间两人毒瘾上来,任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毒品邀请尹某共同吸食,后任某还“慷慨”相送了一些冰毒给对方。天亮后,尹某称晚上要去无锡接人,邀请任某一同前往,任某便答应了。2014年2月19日晚8点左右,尹某开车行至常熟市辛庄镇锡太路卡口被民警查获,并在任某上衣内查获白色晶体1袋、在其裤子口袋内的中华香烟盒里查获白色晶体3袋。经鉴定,任某非法持有的4袋晶体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52.7克。民警随即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后任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常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而非法持有52.7克,并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任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任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常熟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一日吸毒,祸害终生,吸食毒品轻则让人不思进取,重则带人走上犯罪道路,容留他人吸毒,更是对毒品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法律必须予以严厉惩处。
案例三 80后怀孕女子多次涉毒犯罪 获刑20年
被告人小丽(化名)出生于1984年,江苏涟水县人,虽年纪轻轻,但经历令人唏嘘。她曾因吸毒,分别于2007年12月14日、2011年11月20日、2015年3月20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十五日、十五日;曾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4年6月6日被张家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因其身患先天性心脏病且已怀孕,经张家港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一年。
但监外执行期间,将为人母的小丽仍然没有为自己的罪行悔过,而是选择了继续犯罪。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小丽在常熟市虞山镇虞园新村、张家港市长安路莫泰168酒店等处向吴某、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4次,共计25.5克,获利人民币3300元。2015年3月6日,小丽在常熟市虞山镇菜园村街某房屋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在其住处查获白色晶体1包,净重2.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其钱包内查获疑似毒品药丸1袋,净重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站在被告席上的小丽仍在哺乳期,想到年幼的女儿,她满是悔恨,可惜为时已晚。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小丽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甲基苯丙胺(冰毒)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重量达2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小丽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小丽曾因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2016年3月,法院最终决定判处被告人小丽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点评】 现代医学研究表明,毒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很多很大,如导致体重减轻、食欲不振、不育等,大剂量吸食海洛因会引起呼吸衰竭而死亡,妊娠妇女吸毒,会影响到胎儿的正常发育,生下畸形儿。事实证明,毒品是十恶不赦的魔鬼,一旦染上,对吸毒者是一场毁灭,对家庭是一场悲剧,对社会是一场灾难。本案被告人小丽怀孕生女期间还连续涉毒犯罪,不仅是对女儿和家庭的严重不负责任,20年有期徒刑的牢狱之苦更是其涉毒犯罪后自酿的一杯毒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