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后下水管道破裂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
作者:康冰 发布时间:2016-06-20 浏览次数:525
2012年8月7日,原告互某租赁了被告扬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扬州某仓库第一层第1-28号的房屋作为副食品储存仓库,租期三年,从2012年9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每年租金使用费75006.36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第一年度的租金使用费,并使用该仓库。2013年7月7日晚扬州下了暴雨,由于仓库三楼上的下水管破裂,导致雨水从下水管破裂处进入三楼,并流到二楼和一楼,造成原告的仓储副食品被淹。后经双方初步清点数字,受损失的副食品价值80多万元,双方未能就原告的损失赔偿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61257.65元(其中原、被告有交接清单的副食品损失816307.65元、无交接清单的副食品损失105000元、金丝猴铝合金专柜损失13000元、装卸费1450元、劳务费10500元,需购买包装箱费用15000元)。上述涉及副食品损失计算标准均系原告给下游客户的现金批发价。
而被告扬州某资产公司认为2013年7月7日,暴雨导致下水管道破裂的事件依法应认定为不可抗力,因为该事件是合同双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该事件发生后,被告的相关人员协助原告进行抢险,在被告已尽力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的诉请不承担责任。原告就本案提起违约之诉 ,在被告已经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的诉请不承担责任,二楼的楼板伸缩缝,在原告使用仓库前就客观存在,原告将其用于存储副食品或者糖果,自身缺乏注意义务。即便被告对于原告的相关损失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庭对于原告诉请的损失范围大小及依据暴雨受潮的相关性进行认定,被告尊重法院在运用损失的可预见性规则,原告不当扩大损失规则,过失相抵规则后确定的合法损失,另被告先前借给原告150000元供其经营周转。
由此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暴雨后下水管道破裂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下暴雨本身可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一种类型,但在此案中,暴雨后下水管道破裂能否认定为不可抗力,原告的损失又该由谁来承担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被告房屋三楼的落水管爆裂,雨水流至原告承租的一楼房屋,导致其存储的部分副食品受潮,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提出的暴雨导致下水管道破裂的事件依法应认定为不可抗力的问题,我院认为原告受潮的副食品是由于被告三楼下水管道无法承受暴雨侵袭而导致,本质原因系下水管道质量问题,而对于该质量问题被告作为房主具有应尽的管理义务,且质量问题也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故对被告认为本案是不可抗力的辩解我院不予支持。因被告针对原告主张的受潮副食品范围及副食品损失价值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我院认为原告受损的副食品范围以原、被告双方交接清单为准,根据损失可预见性规则及公平原则,我院认为受损的副食品价值以其实际损失即进货价格予以确认,扣除过期副食品和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绿叶精盒副食品损失共计价值19808.5元,另被告已给付原告150000元,故被告还需给付原告569350.65元。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项目的损失,因无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我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本案正是对上述法律的直接运用,暴雨可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一种类型,但原告的副食品储藏在一楼,暴雨的发生并不是直接淹没了一楼,而系三楼的下水管道破裂,雨水通过二楼楼板的伸缩缝流至原告承租的一楼房屋,导致原告存储的部分副食品受潮,也就是说暴雨并不是导致原告副食品受潮的直接原因,三楼下水管道的破裂才是最直接的原因。被告希望将发生暴雨的表象认定为不可抗力来掩盖自身对于三楼下水管道质量问题应尽的管理义务,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但这显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的部分,因原告受损的副食品无法进行估价鉴定,被告也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原告受损的副食品的实际价值,故我院本着损失可预见性规则和公平原则,首先根据交接清单确认了受损副食品的具体品种和数量,然后扣除原、被告一致确认的过期副食品及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副食品的数额,扣除被告以借款形式给付原告的数额,最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进货价格即实际损失确认受损的副食品的总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