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微信红包可谓是如火如荼,过年过节发个红包一起祝福,遇到高兴事情发个红包一起祝贺,甚至借钱、还款也用微信红包来完成。便捷、易操作的微信红包等电子产品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会给生活带来一些困扰。金坛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债务纠纷。

  原告王某系90后女生,年轻貌美,2年前只身一人到新加坡闯荡。被告杨某系80后男士,潇洒倜傥,同样是只身一人在新加坡打工,有时也帮忙办理各国签证。一次机缘,王某与被告杨某结识,同在异国,相似经历,两人感情快速升温并一起同居。同居后多时,王某才得知杨某已经结过婚,并且还有一个孩子,最初气愤异常的她在杨某的花言巧语之下很快就妥协了,她相信杨某爱的是自己,一定会和老婆离婚的。两人也是以“老公”、“老婆”互称,在朋友圈里俨然是一对恩爱的小夫妻。

  王某工作收入不错,居住条件也不错,同居后杨某搬到王某租住的房子里,平日生活中各种开销也主要由王某负责。两人相处期间,每每杨某经济拮据时,王某便会给予“爱的给养”-通过发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杨某数额不等的款项。2015年8月,杨某声称要回国内与妻子离婚,同时准备筑一个充满爱的“小窝”迎接王某的归国。为爱痴狂的王某对杨某深信不疑,并对以后的幸福生活满怀期待。归国后的杨某,通过微信不断传递着对王某的思念之情,并时时更新“爱巢”的构筑进程,这些让王某分外感动。传递“爱”的同时,杨某也时不时表达经济上压力,已经陷入“爱潭”的王某为了不让“爱人”受累,可谓有求必应,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给了杨某近15万元。“纸终究包不住火”,时间久了,王某对杨某回国是否真的是为了离婚起了疑心,为什么每次“甜言蜜语”后都要提到缺钱。看到事情败露,杨某索性更换了手机号码。看着记载着两人无数甜蜜的微信始终显示灰色,王某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杨某索要两人交往期间向杨某转账的各类款项,而法院穷尽送达方式后只能对杨某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了应诉材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生效,需双方当事人对借款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并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款项往来发生在不正当两性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仅凭支付凭证、短信记录主张存在借贷关系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如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帐、发红包方式借钱的情况越来越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可成为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当中,显示的可能并不是双方真实姓名,照片也不是本人的,即便有转账记录,如果没有辅助信息,也不易证实借贷关系。所以,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首先要明确双方身份,最好双方账号均使用真实姓名、照片,或账号关联手机号码、QQ 号。还可通过以往聊天记录和朋友圈发布的信息,证实账号与当事人存在关联。或通过视频聊天,确认双方均系本人,以明确当事人间的借款行为。双方用微信商谈借款事宜的聊天记录,要完整保存,及时备份。聊天记录中,要有双方真实姓名、电话号码、借款用途等信息。通过微信转账后,出借人最好要求借款人做出明确回复,是否收到钱款,并约定还款期限。当然,鉴于目前通过微信、支付宝方式借款与他人,一旦他人失踪或抵赖,出借方在举证上存在困难,出借方通过传统的由债务人出具借条、银行转帐备注附言的方式支付款项更能维护自己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