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发区法院在清理执行积案工作过程中,对近两年的终结执行案件进行了疏理,发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执行的案件占到了很大一部分比例,且呈一定的上升趋势。该院2009年以可恢复性终结方式结案的案件为84件,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为24件,占28.6%2010年以可恢复性终结方式结案的案件为85件,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为29件,占34.1%;今年1-11月份以可恢复性终结方式结案的案件为26件,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为10件,占38.5%。为此,该院对此类执行案件进行了分析研究,总结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被执行人故意规避执行。被执行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故意逃避法律责任。有的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能力,但为了规避执行,频繁变更住址;有的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但威慑于法院的执行,长年外出不归;还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在权利人向法院起诉前已经下落不明,法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后,在执行过程中很难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

 

二是人口流动频繁导致下落不明。有的被执行人由于工作生活等原因经常会更换住所,生活地点不固定,使执行人员查找其下落较为困难。而一些企业则频繁变更住所或其他信息,使得企业登记信息名不副实和法人虚假注册、变更、注销的现象也时有存在。

 

三是司法权威相对缺失。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对司法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虽有规定,但与当前执行工作所面临的严峻形势仍不相适应,被执行人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规避履行义务,甚至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从而对抗执行。

 

四是社会保障救助机制不完善。在现阶段,对于申请执行人为特困群体,当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时,法院可以按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但通过这样的救助形式毕竟是数额有限。而现有社会保障救助机制保障范围相对较窄,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人员一旦陷入债务纠纷成为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极差。如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导致巨额债务的案件,被执行人因赔偿不能到位,通常采取外出不归的方式逃避执行。

 

五是突破疑难案件的方法不多。面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及其他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执行人员基于手头案件较多、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现状,经过数次查找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因而裁定程序终结执行,使得此类案件的执行无法取得突破。

 

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执行难”的典型性和代表性,针对该类案件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该院提出一些积极措施和相应对策加以应对:

 

一、加大威慑力度,促进社会诚信。建立若干信用查询网络,其内容包括法院判决、案件执行、借贷信息、公司破产等基本情况,对被执行人的社会行为进行规范。执行人员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掌握被执行人的情况,随时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的违法情况,并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形成社会舆论压力,使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逃避、抗拒执行,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

 

二、完善现行执行法律法规。立法机关在现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各种成功经验以及西方国家的成熟做法,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加大对诚信缺失行为的强制处罚措施。如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具体规定以及法律后果,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在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查找被执行人,经多次公告寻找,仍无下落,法院可对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三、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执行管理。努力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通过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聘请执行协理员等多种方式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同时,严格控制程序终结案件,将执结率、执行中止率、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案件投诉率等指标同执行人员绩效考核紧密挂钩,着力提高执行案件的质效水平。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积极寻求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扩大司法救济途径。不断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将执行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规范、有序的处理轨道。针对那些确实因家庭困难而逃避在外的被执行人,启动司法救助机制,从而有效缓解执行困难,消除社会矛盾,保障弱势群体权利人的基本生活。

 

五、开展集中执行活动,提升反规避执行效果。针对省高院出台的《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的范围、认定程序、处理措施。要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加强对故意逃避债务而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的查找力度,利用节假日和早晚等较容易寻找被执行人的时间适时开展集中执行专项活动,强化执行效果,提高执行效率,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