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传销因其快速敛财方式和巨大经济利益诱惑许多人深陷其中,一些不法者为了获取钱财,利用传销大肆从事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参与人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甚至不择手段,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迫从事传销活动,不仅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更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被告人邓某,是一位95年出生的女孩,于2014年10月被其女工友刘某以在美容店打工为由从广西骗至扬州。邓某到扬州后,刘某将其带至广陵区翠月东苑一传销窝点,并扣下其手机和钱包等所有物品。传销点负责人李某为让邓某加入传销组织,安排陈某作为邓某的“带师傅”对其进行24小时贴身看管,窝点的房门和窗口都由专人看守防止其逃跑、自杀。期间,其他成员不断给邓某洗脑,控制其接打电话,限制邓某人身自由。后邓某被逐渐洗脑,加入天津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成为该传销组织一员,由一名被骗的受害者变身为传销参与者。为强迫他人参与传销组织,邓某在同伙的指使下配合其他成员于2015年2月对被害人郭某实施非法拘禁长达20余天,于2015年4月对被害人曹某实施非法拘禁长达8天。

  近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邓某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胁迫他人参与传销,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邓某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从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邓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传销组织其他成员李某、贺某、周某、陈某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法官评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邓某起初作为受害者,值得同情,但其后亦加入传销组织,实施犯罪活动,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考虑到邓某在本案中所起的地位、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对其从轻处罚。法官在此提醒刚就业的年轻朋友、在校学生和老人,要时刻提高警惕,以免受到传销人员的诱惑从而上当受骗,造成身心伤害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