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邗江区公道镇居民梁某某将他的老板卢某某告了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2万元。面对承办法官,梁某某对案情作了如下的描述:

  2014年,梁某某在被告卢某某经营的木门厂上班,到年终结算工资,卢某某共欠了梁某某工资共3万余元。2015年2月18日,也就是农历除夕的上午,他找到卢某某索要工资。他没有想到,卢某某突然拿出了一张借据,借据上写着他的名字,以及他曾经向卢某某借款2万元等内容,要求抵冲所欠的工资。梁某某非常震惊,自己根本就没有向卢某某借过钱,出具过此借条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他就要妻子崔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甘泉派出所在接警后出警,告知他可以事后拿去进行鉴定。

  这一天正是农历除夕,为了早点回家过年,他就同意了暂时先予冲抵,接收下借条,等以后进行鉴定后再另行主张。不过,他要求卢某某在“借条”上签字,以确认此借条为卢某某提供。卢某某当场予以拒绝,双方因而僵持不下。最终,还是由一同在场处理矛盾的村调委会周某某进行签字证明,暂缓了矛盾。春节过后,梁某某请求公安机关对该借据进行鉴定,公安机关称不好办;他因此而终日郁闷,自己明明从未出具过此借条,卢某某不知以从何而来的借条抵冲自己的血汗钱,心愤难平之下,梁某某向邗江法院公道法庭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令卢某某返还不当得利!

  然而,法院在将借条送去南京某鉴定机构鉴定后,却发现鉴定结果与梁某某的描述大相径庭--欠条是梁某某本人所签!面对这样的结果,梁某某选择了自愿撤诉。但是,令人想像不到的是,2016年1月梁某某又再次诉上法庭,并且在庭审中变更陈述,承认欠条是其本人所签所写,但欠条中贰万元的“贰”字是卢某某卢加明故意涂改的。法庭认为梁金清在两次诉讼中,对同一事实的陈述互相矛盾,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对其陈述作出书面保证。不久,第二次司法鉴定的结果也出来了,与前次一样,确认该欠条系原告梁某某所出具,并未经过变造。

  对此,法庭最终认定梁某某在诉讼中对诉讼证据-“欠条”的真实性作虚假陈述,并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决定。梁某某表示服从决定书的处罚,即刻上交了罚款。

  法官说法:虚假陈述是指案件当事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故意陈述虚假案件事实,或者故意虚假否认、虚假自认,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的行为。该案中,梁某某在两次诉讼中先是否认欠条的真实性,后又虚构欠条被变造的事实,其诉讼行为构成虚假陈述,扰乱了审判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审判的公正高效,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因此,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500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