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去世后,其继承人整理遗物时,发现一张银行卡,到银行取款时遭拒。一怒之下,继承人将银行诉至法院。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王山是家中的独生子女,因父母在其年幼时均已过世,其被远方亲戚收养,与王亮等人是养兄弟姐妹关系。王亮作为哥哥,平时在家里很注意王山的感受,非常照顾他,一家人相处和睦。后来因王山一直未能找到合适的伴侣,终身未婚未育。虽然哥哥王亮已经结婚组建了自己的家庭,但是重情义的他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对王山予以照顾。

  就这样几十年过去了,兄弟两人都步入古稀之年。王山因身患疾病,身体一日不如一日,于2015年7月去世。王亮觉得自己无条件地照顾弟弟几十年了,现在王山已经去世,那他银行卡中的钱理所当然由自己继承,自己有权利提取出来。没想到却被银行告知,既然王山已经死亡,其生前在银行的存款应由合法继承人凭公证书或其他法律文书支取,因王亮未能提供上述材料,故银行不能把钱给他。

  滨湖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山与银行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王山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王山在银行的存款本金及利息。现王山的养父母均已去世,且其生前没有伴侣和子女,也就是说他的遗产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故应由王山的养兄弟姐妹也就是王亮等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其他养兄弟姐妹已自愿放弃继承权,所以王山的遗产应由王亮继承。该院判决被告银行向原告王亮支付存款本金2966.57元及相应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