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销售有毒狗肉被判刑两年半罚金三万元
作者:葛宝华 发布时间:2016-06-08 浏览次数:512
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一男子在明知用麻醉针打死的狗系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将有毒狗肉销售给昆山市某市场朱某的肉食批发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最终该男子被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原来,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男子邵某某同其弟邵某(已死亡)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邵某收购的用麻醉针打死的狗系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将狗开膛去除内脏、部分剥皮后送至昆山市某小区车库内冷冻,并将毒狗肉销售给在昆山某市场朱某(另案处理)的肉食批发部。2015年2月5日,邵某某欲将该车库内剩余的冰冻毒死狗全部售出,在装车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狗肉中均检出琥珀胆碱成分。
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涉案死狗。庭审中,被告人邵某某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张某、刘某等多人证言和笔录,以及照片、扣押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物证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明知是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予以加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邵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邵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死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