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儿童节即将来临,可方方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他正经历着一场官司,虽说父母协商离婚时约定了母亲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但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日前,太仓法院审理了这起夫妻协商离婚时约定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其后孩子将母亲诉至法院索要抚养费的案件,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方方的父亲大明和母亲丽丽在2013年协商离婚,大明和丽丽约定方方由大明抚养、丽丽不支付抚养费,2015年方方要上小学了,为了孩子有个正式的学名、大明想给方方改名字,根据户籍登记管理规定,孩子改名需要父母双方签字,丽丽趁此更是要求大明写下一张“承诺书”,承诺丽丽签字后,方方的一切支出由大明负责,与丽丽无关。尽管父母之间做了这样的约定,方方今年还是以父母离婚后,母亲对自己不闻不问为由,起诉丽丽索要抚养费。

  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告知丽丽抚养孩子是为人父母的责任,更是不容逃避的法定义务,即便夫妻协商离婚时有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条款,孩子还是有权向父母依法索要抚养费。听了法官的说理,丽丽仍然坚持己见,声称离婚协议是有用的,协议约定她不支付抚养费那么她就无需支付。为了方方的健康成长,承办法官数次休庭劝说丽丽改变错误的观念,主动支付方方的抚养费,但丽丽只是反复坚称约定了不支付那么就不付钱。审理结束后,承办法官综合考虑了方方的学习、生活所需和丽丽的收入水平,依法判决丽丽自判决生效起每月支付方方抚养费500元至方方18周岁止。

  法官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夫妻离异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只能约束夫妻双方,而不能剥夺子女要求父母承担抚养义务的法定权。

  孩子是无辜的,每一个为人父母者都应当尽到对自己孩子的责任,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但当抚养孩子的一方经济上无力承担孩子学习生活所需、或孩子希望不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时,不直接抚养方还是应当积极支付抚养费、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