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忽大意掷绳子 致人死亡获缓刑
作者:吴丹 发布时间:2011-11-29 浏览次数:397
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因疏忽大意引发的过失致人死亡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今年7月4日,冯某驾驶货车从常熟运送冰箱至张家港,车行至张家港市凤凰境内时,天空突然开始下雨,冯某将货车停靠在204国道非机动车道内,自己下车取出油布盖好车上货物,后冯某在用绳子捆绑油布过程中,其从货车右侧向左侧掷出的绳索将其电动三轮车途径此处陆某带倒,致使陆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冯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逮捕。
审理中,冯某辩护人认为冯某投掷绳索的行为与陆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同时指出该起案件属于意外事件和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冯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证人证言、现场出警记录、照片等证据均能证实陆某三轮车被冯某掷出的绳子带翻,可以认定陆某死亡后果系由冯某掷出的绳索所致。冯某作为一个有资质的驾驶员,将汽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内,而且是在白天,其从汽车右侧向另一侧掷出绳索,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过往人员的伤亡后果,但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而本案导致发生伤害的并不是车辆,而是冯某掷出绳索的行为,不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