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立之年的范某想要做点小生意,苦于没有资金,便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何某。在母亲的担保下,范某向何某借了10万块钱。借款合同到期后,范某因无力偿还债务而被告上法庭。法庭上,担保人辩称借的是高利贷,当天就还了1.5万的利息。近日,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2015年9月,范某向何某借款10万元去做螃蟹生意,并由其母亲杜某做担保人。根据借款协议,范某应于2015年10月份还清所有债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范某未能按时还款。11月某天,何某带人上门要债。杜某担心儿子被打立即拨打110报警。杜某告诉记者:“到了派出所,警察一问,我才知道我儿子借的是高利贷。”但在派出所的调解下,何某承诺不要利息,只要求范某归还10万元本金;随后范某在派出所签下承诺书,保证在11月底还清债务。很快,约定还款的日子到了,但这次范某仍然无力偿还所欠的10万元。要不回本金的何某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最终将借款人范某连同担保人杜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杜某辩称:“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我们不想抵赖。但关键是还多少的问题。”杜某委屈地告诉记者:“我后来才知道,我儿子根本没拿到十万块钱,他只拿了八万五,有一万五当时就退给他(何某)做当月利息了。”但是根据借款协议和范某在派出所签下的承诺书,范某所欠债务为10万元。且范某和杜某都无法提供已经退还1.5万元的任何证明。

  因此,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范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何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人杜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范某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范某与何某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系合法协议,故范某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在规定日期内偿还所欠款项。至于杜某提出的所借款项为高利贷和已经退还壹万伍仟元的细节,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法院无法判定其有效性,故不予支持。本案提醒借贷双方,一定要进行合法借贷。高利贷不仅危害个人及家庭的财产安全,也会危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都要保留好付款凭证,为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预留证据,避免空口无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