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致车祸 责任该怎么承担?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6-05-30 浏览次数:540
2015年6月8日13时50分左右,杨某某在驾车外出办事途中,与由黄某某无偿搭乘李某某(二人系同事关系)的无牌、未购买交强险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某车上人员李某某经治疗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某与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某不负责任。李某某死亡后,其继承人周某某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杨某某、黄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杨某某认为,李某某与黄某某系同事关系,其明知黄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无牌且未购买交强险仍搭乘,应当减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黄某某则认为,我系无偿搭乘李某某,作为好意同乘,应当减轻我的赔偿责任。周某某等人则认为,李某某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且事故认定并未将无牌、未购买交强险的行为作为黄某某承担事故责任的依据,故不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某与黄某某系同事关系,虽然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其作为黄某某的同事,应当对黄某某的车辆状况有所了解,且作为免费搭乘人,也应该为自己的无偿搭乘行为承担一定的风险,负有一定的公平责任,应当适当减轻无偿搭乘人即黄某某的民事责任。综上,本院酌情减轻了黄某某应承担责任的15%,即由杨某某承担50%的责任,由黄某某承担35%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