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好亲不如近邻”,说的是邻里之间的关系本应亲厚。可有这么两个陪读家长,同住在一个屋檐下,却为晾晒被子发生争执,相互扭揪受伤,并闹上法庭。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陪读“陪”出的官司,判决被告蔡某赔偿原告朱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1622.66元。

  原告朱某为照顾在某中学上学的儿子,被告蔡某为照顾在某中学上学的孙子,同租住在学校附近一农家房屋。2015年12月29日早上,天气晴朗。由于前几天连续阴天,朱某、蔡某等陪读家长纷纷将被子拿出来凉晒。由于晒被子地方有限,此时,原、被告为晒被子位置产生口角,继而相互扭揪在一起,直至跌倒在地。其他陪读家长见状后,将两人拉开,然两人均有受伤。事后,原告被送至当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额部头皮下血肿,共支出医疗费2064.43元。

  花去了2000多元医药费,还耽误了上班时间,原告朱某要求被告蔡某赔偿损失。然而被告蔡某认为,当天被告晒好被子后,是原告把被告的被子拿开晒自己的被子,才引起双方发生口角,是原告打被告的,其并没有打原告。协商不成,原告朱某一纸诉状将被告蔡某告上了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告朱某与被告蔡某仍然各说各的理,对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行为过错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如存在过错,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为了照顾上学的小孩,原、被告同租一个房东房屋,理应和睦相处。而根据公安机关调查的相关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原、被告因晒被子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揪,导致双方受伤。因此,原、被告在案涉纠纷中均有过错,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判决原告的医疗费2064.43元、误工费640元,合计2704.43元,由被告蔡某赔偿1622.66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