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应聘到某物业公司工作11个月,但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要求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某物业公司支付王某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间双倍工资共计28050元。

  2014年9月,王某应聘到某物业公司处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王某在某物业公司共领取工资28050元。王某于2015年9月份离职。后王某申请仲裁,2015年10月28日,仲裁裁决该物业公司支付王某2014年10月至2015年8月期间双倍工资共计28050元。

  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该公司组织与王某等一起进入公司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王某当时正好请假不在公司。后该公司多次催促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王某均不愿意。物业公司并非不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无过错,故不应支持王某双倍工资的请求。

  王某辩称某物业公司一直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况且公司有时间和机会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某物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通知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故某物业公司应支付其双倍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每月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某物业公司应当对王某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物业公司虽上诉主张本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王某拒绝,但并未对此予以相应举证,需承担不利后果。现某物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是王某造成的,故应当支付王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