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主张某将担保人陶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陶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清偿借款20万元及利息。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4年8月28日,付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陶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协议上签字,并将自己位于常熟市某镇某房屋作为抵押,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由张某保管。之后,张某转账给付某20万元,约定了借期十个月、年息36%。因付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且下落不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陶某清偿。

  陶某答辩称,签订借据时,他和张某、付某协商确定的担保本金是20万元,担保期限为四个月,利息是没有的。陶某将房屋产权证交由张某作为抵押,在空白的借据下方签字之后就走了,对借据上所填写内容并不知情,不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致调解无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付某向张某借款2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陶某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名,未明确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未约定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故对张某要求陶某承担保证责任予以认定。陶某作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理解在空白借据上签字的风险,其称签字后即刻离开,不知借据内容,这与常理相悖;签订借据当天,有案外人胡某、张某某在场见证,其陈述付某、张某、陶某口头协商约定内容与借据内容相同,故法院认定陶某对借款内容知晓并认可。关于借款的利息,借贷双方约定年利息36%过高,对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陶某归还张某借款20万元,并支付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陶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付某追偿。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内容后再签字,若是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偿还债务的,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另外需要提醒的是,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担保人应对被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最好能签订反担保合同,切勿盲目签字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