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爱好美食的人喜欢戏称自己是“吃货”,但男子唐某这样的“吃货”可要不得。只因馋嘴,唐某在农田偷设陷阱抓捕野生动物,被常熟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没收作案工具。

  2015年11月3日至5日的晚间,唐某来到张家港市大新镇纬一路沿江村公交站牌东侧30米处的农田里,将事先准备好的两个铁夹子放置在挖好的洞口处,等待小动物落入陷阱。两个晚上共非法猎得黄鼬(俗称黄鼠狼)17只、刺猬2只、珠颈斑鸠1只。得手后,唐某将黄鼬全部打死,连同还活着的刺猬和斑鸠,一同捆绑在自己的摩托车上,准备带回家好好美餐一顿。2015年11月5日15时许,唐某驾驶的摩托车在途经张家港市南丰镇某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依据2000年8月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规定,江苏省内不设猎区,本案涉案的20只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的陆生野生动物。直到此时,唐某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不是抓几只小动物吃这么简单,而是触犯了刑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暂扣的作案工具铁夹子2副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本案中,唐某因口腹之欲偷捕野生动物,主要还是源于法制意识的淡薄。民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不仅基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更应当出于对野生动物生命的尊重和自觉保护自然环境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