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暴力挥舞泥瓦刀抗拒执行遭处罚
作者:吕曼 程鹏 发布时间:2016-05-24 浏览次数:477
近日,被执行人陈某某因持刀袭击法官抗拒执行,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罚款15000元。
2014年11月29日,未成年郑某与陈某一起玩耍时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扭打,导致郑某手部受伤,送医治疗。经法院审理认为,侵权人陈某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事发时陈某仅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无财产可供赔付,故应由其监护人、其父亲陈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滨湖法院判决陈某某赔偿郑某2800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某一直未能按照判决书的义务履行。原告郑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滨湖法院申请执行。
滨湖法院近日开展凌晨执行专项行动,对长期躲债、赖债的被执行人进行集中执行。凌晨五点多,执行局法官到达被执行人陈某某家中时,陈某某态度强硬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在围观群众逐渐增多的情况下,陈某某情绪越来越激动,拿起身边的泥瓦刀向执行法官袭来,被法警控制。执行法官遂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在法警将其带回警车的过程中,其妻子冲到房间拿出一把剪刀挥舞,大声喊叫,谎称法官打人,欲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哄闹。为维护司法尊严和权威,执行干警一方面严肃指出陈某某等人抗拒执行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向周围群众反复释明法律,做好说明工作。在法官的析疑释法下,周围群众相信法院在按照规定执法,未出现哄闹情况。被执行人陈某某被带回法院。
到法院后,陈某某认识到自己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行为是错误的,向法官进行了赔礼道歉,写下悔过书,并接受了法院对其15000元罚款的处罚。他同时认识到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也是错误的,当天给付了案件应履行的2800元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