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父债子偿,天经地义”,那在法律上,父债子偿能否得到支持,又需要什么条件呢?近日,金坛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父债子偿”的案件。

  原告王某近些年一直在陈某的建筑工地上从事钢筋作业,双方多年合作,彼此关不错,所以有时陈某资金紧张的时候,会延误结算王某的工程款。2015年6月份,双方结算对帐,因陈某手头较紧,就出具了欠条给王某,并载明欠王某工程费118050元于2016年春节前全部结清。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3月份,正值壮年的陈某不幸突然死亡。陈某死后,王某心急如焚,担心陈某拖欠自己的工程款会“打水漂”。后经多方打听,了解到陈某留有一套房子,登记在陈某名下,一直是陈某的儿子陈某某在居住。王某便找到陈某某协商,希望陈某某代其父亲给付拖欠的工程款。陈某某却声称钱是其父亲欠的,与其无关,甚至说出让王某有本事去找其父亲讨债的“恶语”。多次交涉无果,无奈之下王某将陈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在继承陈某的财产范围内给付原告工程款118050元。

  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陈某在其经营活动中因未能及时结算工程款而向原告王某出具118050元的欠条,符合一般民间交易结算习惯,被告陈某某亦在庭审时认可该份欠条的真实性。据此,应当认定原告与被继承人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判决被告陈某某在继承陈某遗产的范围内负责清偿被继承人陈某欠原告王某的债务1180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