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污染,谁担责,溧水人吴某某永远没想到自己会面临牢狱之灾。5月19日,溧水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据悉,这是溧水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成立以来,审理的第一起环境资源纠纷案件。

  去年7月,吴某某以每月2000元的租金,从白马人曹某某手中租了一个废弃厂房作为镀锌和发黑加工点。当时,吴某某请了两个工人,就开干了,做的是为一家汽车厂进行零部件镀锌及发黑加工。生产过程中,该厂将产生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私挖的渗坑内。

  大量的排污影响了周围的环境,经群众举报,溧水环保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发现该厂是一个无证、无配套治污设施、无环评手续的“三无”小加工点,更让人意外的是,吴某某曾因多次搞电镀锌厂,因为污染超标问题,被环保部门责令关闭。没想到,吴某某屡教不改,躲到山里再次搞起这样的“三无”加工点。环保部门当即责令吴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现场提取废水、废油及渗坑内的残渣送检。检测结果显示,吴某某排放的污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总锌、总铬、总镍等均超标。同年12月,吴某某被电话传唤至溧水区公安举白马派出所接受调查。调查期间,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为,吴某某在镀锌和发黑加工过程中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吴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将产生的污水不经处理私自排放,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因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吴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本案法官表示,环境问题与人类的生存发展紧密相连,环境污染不仅破坏了人类的生存空间,还危害了人类的人身安全,因此,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应从严惩处。无论企业还是个人因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及损害,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