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诚信原则在社会法治中的作用
作者:张琴 发布时间:2016-05-19 浏览次数:3687
诚实信用原则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均有诚信原则的明文规定。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是现代民法价值理念的体现,现代民法的理念价值---实质正义是历史的产物。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19世纪的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造成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迫使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必须面对现实,抛弃近代民法的形式主义。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20世纪之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所共同面对的难题,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此社会经济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经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不断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释并赋予新的内涵,最终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历史的需要,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理念的实质正义。现代民法实质正义的理念的形成,促进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而诚实信用原则则全面贯穿了实质正义的精神。现代民法理念的形成与相应的立法的出现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互相促进,互为条件。贯彻实质正义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客观上体现为两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即社会妥当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诚信原则具有道德教化属性恰好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很好地结合了起来。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信原则是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法律基础。
市场经济同时也是信用经济,稳固的信用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动力和源泉。我国要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在广泛倡导诚信观念的基础上培植和维护信誉,建立坚实的社会信用体系,这样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并以良好的形象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约束、惩治失信行为的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加之配套的治理措施跟不上,因而失信用、无信誉、轻信义的不良风气时有发生,在有的时候、有的地方特别严重。不信守合同、逃避债务、虚假广告、假冒伪劣商品等等不一而足。在现实生活中,诸如问题奶粉、黑心棉、毒大米、地沟油等屡禁不止,看起来是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诚信问题,其实是变相的违反法律的问题。不讲诚信的不良风气的蔓延、长期的诚信缺失,必将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和社会矛盾冲突的加剧,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削弱了社会信用基础,人为造成经营成本增加,经济纠纷增多,从而引发与经济相关的其他损害信用原则的社会行为和现象,导致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崩塌。
政治领域的政府诚信表现在政策是否稳定,政府权利运作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政府能否承担责任。一个讲信用的政府,必须是执政为民的政府、敢于为民负责的政府、依法行政的政府。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政府、人民公仆必须为人民服务。要正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尤其要注意不能因为个别现象玷污政府的整体形象。比如有的地方基层干部被群众称为“喝白酒、打白条、说白话”,就是对少数害群之马的生动画像,个别人的行为虽然说并不能代表政府,但是严重影响诚信政府的形象,危害极大。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整体形象,通过建设诚信政府、法治政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保持社会稳定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自觉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取信于民,是当务之急。
现实生活中法律也同样面临着“信用缺失”。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300多部法律、800多个行政法规、3万多个规章,涉及各个领域,可以说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有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形成,法律是社会诚信与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突破它的行为就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也基本上形成共识。但是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具体操作层面上,却出现了法律诚信的失却,以权压法、权大于法、官官相护、以权谋私、不按法律法规办事、群众利益得不到法律范围内的尊重和保护等等现象屡见不鲜,严重破坏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对法律权威性的极大挑衅。
发挥诚信原则在社会法治中的作用,实质是用“诚信原则”这一帝王条款对现有的立法、行政、司法的各个环节进行检视、改造,真正实现经济领域的公正、自由,社会层面的“良法之治”。笔者认为,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诚信立法。加快社会诚信相关立法,形成规范的社会诚信法律体系。在社会诚信立法过程中,要设定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真正震慑失信行为人,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提高立法质量,注重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增强法律条文的严密性、用语的准确性、逻辑的周延性、实践的可操作性和适度的前瞻性,能够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已经过时、相互冲突、操作性不强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解释、配套或者废止。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做到审慎立法,使法律规范充分反映社会诚信建设的特点和规律,符合时代发展要求,有助于更好地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二是坚持严格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依法行使执法权的过程中,不越位、不缺位,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要坚持诚信执法,树立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坚决处理“钓鱼式执法”的行为,树立执法机关的良好形象,带头营造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行政机关在对失信行为进行处置时,还应积极开展工作创新,在建立健全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建立失信行为记录,增加失信行为的违法成本,切实保障守信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做好司法引导。司法是保障社会诚信的重要手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以法治建设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一方面应加强司法机关自身诚信建设,促使司法机关在社会诚信建设中率先垂范,做到诚信司法、公正司法,确保司法结果公正;另一方面应注重发挥司法活动对社会诚信的引导作用,在司法活动中坚持惩恶扬善,褒扬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让诚信的人受到尊重和表彰、更讲诚信,让失信的人受到鞭挞和责罚、无以立足,引导公众树立诚信的价值观。同时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不到位的情况下,可以结合社会诚信的道德标准裁判,坚持能动司法,推动和保障社会诚信建设。
四是注重普法宣传。只有深入推进全民普法教育,才能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培养公民的诚信意识。当前“六五”普法宣传教育的重点,应该是抓好各级领导干部、机关事业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开展内容丰富、群众喜闻乐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以适应新形势下群众法律需求的新变化、新特点,大力弘扬法治和诚信观念,使全社会尊重法律、崇尚法治、自觉守信、扶持诚信成为风气,成为习惯。深入到农村、企业、社区,广泛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普及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讲诚信,先学法”的思想观念。对社会存在的不良诚信价值观,通过案例分析、张榜公示、媒体揭露等警示教育,进行逐步矫正,使正确的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得到普及和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