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签字成被告 古稀老汉险担责
作者:刘尚岗 李祥 发布时间:2016-05-19 浏览次数:537
赣榆石桥镇的闫老汉接到法院一纸传票,自己莫名其妙地成了欠钱不还的被告,这着实让步入古稀之年的闫老汉“吃了一惊”,一辈子本本分分、勤勤恳恳,虽说日子过得不富足,但也衣食无忧,从未与人发生过经济纠纷,怎么就成了被告呢?更重要的是,闫老汉根本不认识原告,怎么会向他借钱呢?近日,赣榆区人民法院海头法庭受理了这样一起“冒名顶替”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收到传票后,“一头雾水”的闫老汉急匆匆来到法庭,找到案件承办法官。法庭法官听说闫老汉的困惑后,第一时间与原告王某取得了联系。经了解,原来闫老汉有个女婿李某,曾找王某借钱50000元,但考虑到李某已在外借了不少钱,其个人信誉、还款能力都不太好,王某就拒绝了借钱要求。
没过几天,正要下地干活的闫老汉,被女婿李某找上门来,说自己与王某间有笔款项来往,需要其给做个见证。自己的女婿,又不是外人,闫老汉也没多想,就和女婿李某一起去找王某。双方见面后,糊里糊涂的闫老汉,也没搞清楚原由,也未仔细察看字据内容,就签了名、捺了手印,匆匆离开。其实,是女婿借“闫老汉的名义”向王某借钱,这一切原告王某都“看在眼里”。在闫老汉出具借条后,王某当日就将钱款交给了李某。最终,闫老汉成了名义上的“借款人”,到期后女婿不还钱,当然要找闫老汉,就这样闫老汉“顺理成章”的成了被告。
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后,承办法官认为,闫老汉不是实际借款人,王某也知道这一事实,起诉闫老汉明显不妥,于是对原告王某进行了批评教育,王某也认识到自己做法欠妥,主动撤回了对闫老汉的起诉,赔了不是,称将直接找他女婿李某还钱。
法官提醒:在现代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社会,公民可自由参与民事、经济活动,与他人建立各种法律关系,自愿承担各种权利并享有相应义务,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达成一致后,为了将表意内容加以固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患于未然,多以书面形式载明双方协商的结果,在书面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或盖章捺印,意义在于明确身份并表明确认协议内容,自愿受其法律约束。
因此,签名、捺印关乎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日常经济社会中,当事人一定要自觉提高法律意识,落款之前一定要谨慎察看所签内容,是否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切不可疏忽大意,切不可轻信他人,否则可能会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