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违反交通规定停车,乘客开门下车时将同向驶来的电动车撞倒,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受伤,电动车驾驶员的损失有谁来赔偿?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目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出租车公司赔偿原告汪某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

  2015年7月28日9时许,司机王某某驾驶出租车搭载乘客宋某,沿市场路行驶。在市场路路段上下乘客时,乘客宋某下车,的哥王某某未靠紧道路右侧停车,乘客宋某打开右后车门与同向右侧汪某骑的无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某受伤。事后汪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肩部皮肤挫裂伤等。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汪某无责任。后经司法鉴定,汪某伤情达到十级伤残。

  另查明,涉案车辆系出租车公司所有,事发时为营运期间,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但未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汪某诉称,此次事故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多次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车方赔偿其医疗费、续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汪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按责对原告的合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汪某系受害人,即为该保险所涉及的第三者,其享有对保险金的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直接赔付的法定义务。二是交通事故机动车方与受害方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机动车方将就保险公司保险责任限额外的金额,按照各自过错、法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汪某无责任,王某某负全责,因王某某是出租车公司的员工,王某某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相应赔偿责任由出租车公司承担。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