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出租车摔倒受伤 出租公司违约判赔偿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6-05-17 浏览次数:558
乘坐出租车到站下车时,乘客在下车过程中摔倒受伤,后就赔偿事宜多次与出租公司协商未果。乘客受伤造成的损失法院能否支持?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某出租公司违反运输合同,判令其赔偿原告庄某65300元。
2015年6月23日晚九时,庄某乘坐某出租公司所属的由徐某驾驶的出租车出行。快到达目的地时,徐师傅发现前方有人在等候出租车,遂催促庄某下车。在经过华城路段停车后,庄某从车右后门下车过程中受伤。
事发后,庄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颞叶脑挫伤、左枕部头皮血肿。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庄某的伤残程度为X(十)级。2015年6月30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根据调查事实为:庄某乘坐徐某驾驶的出租车,庄某受伤住院,徐某事发后未立即报警,导致交通事故现场证据灭失,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庄某认为,出租公司应对自己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事发后多次找对方协商均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出租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85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庄某乘坐的出租车系出租公司所有,庄某与出租公司之间已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出租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的义务。庄某在下车过程中致伤,出租公司未举证证明损害后果系庄某自身原因造成,且因驾驶员未立即报警造成事故成因难以查清。因此,出租公司在履行旅客运输合同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