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少年庭审理两起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两起案件均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活动期间发生事故,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活泼好动、自控能力较差,往往容易发生意外,家长与学校需要凝聚教育合力,尽量避免这种意外的发生。

  案件一: 孩子在学校被绊倒受伤

  昆山某中心小学一年级学生小佳在课间玩耍时,被同班同学小米绊倒后受伤,后因赔偿事项调解不成,小佳遂将小米诉至法院。

  2015年9月的某天,昆山某中心小学的一年级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小佳在学校走廊里跑来跑去玩耍,其在往前奔跑至同班学生小米身后时,小米刚好听到上课铃声也要跑回教室,小米在抬腿起跑时右腿往右侧抬了一下,身后的小佳被绊了一下摔倒在地,导致小佳左侧肱骨外踝骨骨折。事发后,双方家长在学校及相关部门的调解之下均未能达成协议,小佳诉至法院要求小米、学校对其损失进行赔偿,并要求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后其父母咨询医生后确认不会构成伤残,放弃了鉴定。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小佳自身要承担40%左右的责任,被告小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200元,被告昆山市某中心小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

  案件二:一年级小学生被撞到造成十级伤残

  昆山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小婷在课间休息过程中被同学小柱撞到受伤,后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久拖未果,小婷便将同学小柱和学校诉至法院,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

  小婷、小柱都是某小学一年级的学生,2014年9月的某天,小婷与同学在教室外做游戏,同班同学小柱在奔跑中将小婷撞到,导致小婷受伤,后经鉴定,小婷构成十级伤残。小婷诉至法院,要求小柱及学校赔偿各项损失十余万元,后经本院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以上两起案件均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活动期间发生事故。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活泼好动、自控能力较差,往往容易发生意外。这需要家长与学校的教育合力,尽量避免这种意外的发生。本案两起案件,在诉至法院之前学校等相关部门也组织了各方进行多次调解,均未能达成协议,诉至法院后,最终达成的调解方案与各方之前的调解方案并无很大区别,但各方往往都是怀着对对方极大的不满来到法院。虽说诉讼是现代社会处理纠纷的一个直接途径,但这类涉及未成年人间的案件,希望家长等各方能够本着一个平和的态度、有利于未成年教育成长的态度来处理。对于未成年人,不只是家长,全社会都是关爱的,正是因为关爱,更要给孩子树立一个好的榜样。本案中小朋友都是同班同学,以后还要在一个班级共同生活、学习,家长处理事件的方式方法对孩子也是一次教育,有时互相理解、包容,各退一步亦不失为明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