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超过90日未还款 银行申请行使担保物权获准
作者:鲁延 发布时间:2016-05-16 浏览次数:546
替他人贷款提供房屋担保,因借款人未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符合担保协议中超过90日“可提前行使担保物权”的约定,银行便申请对抵押房屋行使担保物权。近日,洪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并作出支持银行申请行使担保物权、享有优先权的裁定。
2011年2月20日,某银行与朱某、王某、陈某三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为朱某,抵押人为王某和陈某人,借款金额78万元,期限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王某、陈某二人以其所有房屋作为抵押物,并约定了抵押担保的范围,主要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合同还约定了“借款人如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超过90天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提前行使担保物权;有权宣布借款立即到期”。
2013年6月27日王某、陈某将其房屋为银行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权利人为银行。截止2016年1月4日,借款人朱玉艳贷款仅还清至2015年7月18日,已有130余天未按期足额还款。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银行与被申请人朱某、王某、陈某三人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申请人王某、陈某用其所有房屋为朱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权人为申请人某银行的房屋他项权证书,该抵押房屋他项权证书载明所担保的权利价值为78万元。因借款人130余天未足额偿还借款,符合双方约定的超过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超过90天,申请人银行有权提前行使担保物权。据此,法院依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