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赔偿费归属不明 男子高速路上撒泼耍浑
作者:王蕊 发布时间:2016-05-16 浏览次数:478
金坛一男子因对高速征地补偿的不满,竟故意毁坏高速公路(未通行)上的设施。近日,金坛法院对刘某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现年60岁的刘某和老伴承包了八亩蟹塘,这也是全家的主要经济来源。2013年修高速公路需要占用刘某的5亩塘面。刘某想修高速公司也是带动一方经济,方便当地百姓的好事也就爽然答应,并根据补偿合同领取了鱼棚、设施、蟹苗及其它补偿款共计45000元。然而在领取土地征用补偿款时,与同村村民产生了纠纷。原来刘某被征占的5亩蟹塘中有2.2亩是同村村民姜某在十几年前以租用的方式给刘某使用的。刘某认为租用给他的土地一直是自己经营,姜某也从未主张过使用费,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应归自己所有;而村民姜某认为双方并未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2.2亩土地仍属于自己的承包地,土地补偿费用是自己的。就此,刘某和姜某因2.2亩土地补偿费归属问题多次协商未成,进而发生矛盾。
因一直未拿到土地征用赔偿费用,且在与姜某争吵过程中受到言语侮辱,2015年6月,刘某到其蟹塘旁边将正在施工中的高速路旁边,用自己带的榔头将绿色栅的铁丝网砸开后,不顾工人的阻拦将绿化带的21棵树苗全部拨出扔掉;7月,刘某用白色喷漆在常溧高速公路南北两条路面写字,后用铁锹将高速公路路面砸出一个约10cm*10cm*3cm的坑;8月,刘某再次用榔头将高速公路旁的四块隔离栅损坏,用白色喷漆在高速公路南北路面写字各3排,每排字长约30米,宽1米,还用黑色记号笔在高速公路45根护栏杆上写字。以上三次破坏行为共造成损失合计价值人民币10090元。
金坛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