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如果我们缺乏这一认识,必然会将未成年人犯罪统统纳入单纯的司法控制区域,这既严重地违反了犯罪学中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律,即年龄越小的时候进监狱,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又严重地影响到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作为审判机关,我们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应当自始至终体现教育、预防、挽救和社会化原则,把司法保护同刑罚处罚相结合,在保护与刑罚处理中更加突出保护,体现从宽和人道精神,将审理案件、惩处犯罪、教育矫治青少年、综合治理融于一体,使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在接受惩罚处理过程中,得到有效的教育和积极的改造,使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及时得到社会的帮教,悬崖勒马,从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一、坚持寓教于审,积极开展庭前帮教

 

如何保障寓教于审的顺利开展,是少年刑事审判制度解决的重点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犯罪原因的差异,使得教育难度较大,针对犯罪主体、犯罪原因、犯罪心理的不同,如果采取简单的千篇一律的说教,那么,寓教于审仅仅是流于形式,而无任何实际效果;因此,针对不同的个体,法官必须充分详实地了解各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产生的主客观原因、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成长经历、生活环境等,否则就无法找准激发、唤醒被告人良知的切入点、感化点,使得教育既无针对性,也无深刻性。具体做法如下:

 

1、对案件事实进行必要的实体审查。现行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只移送主要证据及一些程序性的材料,法官在开庭前只作程序性的审查;但对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案件,法官不应局限于对案件的程序性审查,而应当通过审阅主要证据了解案情,以此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事实、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等,从而判断未成年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人身危险性。

 

2、提审教育被告人。审判人员要通过提审与被告人交流思想,了解犯罪原因,进一步增强教育的感性认识,并通过对其人生道德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违法犯罪对社会、家庭的危害性,启发被告人反思悔过,消除消极对抗思想,通过挖掘他们心灵美的一面,增强其改过自新的勇气和热情。

 

3、开庭前要与被告人的亲人、亲友及辖区村委会、居委会取得联系,详细了解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平时表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但该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定,控辩双方一般都疏于提供上述材料;而辩护方有时为了让被告人获得从轻、减轻或者非监禁刑,往往会提供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日常表现证明,这些证明显然缺乏客观性、真实性;此外,我国绝大多数城市都未设立社会调查机构,根本无法开展社会调查,社区也未进行这方面工作。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法院仍应主动开展必要的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生活经历、探寻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

 

二、增设法庭教育程序

 

1、法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方式的重要标志。众所周知,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生理特点进行审理是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重要的工作方法。这是由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的。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上发育尚不成熟,具有过渡性,这就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和成年人犯罪具有明显的区别。其主要表现既有心理特征,在认识、情感、意志和行为四个方面上的不同,也有犯罪行为结构上的差别;既有犯罪成因上的区别,也有犯罪实施上的差异。这就需要采取不同于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刑事诉讼程序。如果我们把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当作是特殊诉讼程序的话,那么这个特殊诉讼程序的明显特征之一就是法庭教育。

 

2、法庭教育是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体现。虽然我们的少年法庭工作起步较晚,在程序和实体法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法庭教育程序却无争地表明了我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对失足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审教结合的事实。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在造就一大批为国家建设所用的人才时,对那些暂时掉队的失足少年,国家并未弃而置之,社会并未撒手不管,而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像医生对待病人、像教师对待学生、像家长对待子女一样对待失足少年,这正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所在。而法庭教育则集中地体现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特色。

 

3、法庭教育是寓教于审的重要环节。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除了要查清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外,更重要的是要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一系列方针政策。因此,办理每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应的教育挽救工作便伴随着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在法庭教育阶段,教育的主体最集中,有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有合议庭成员;教育的内容最丰富,各教育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失足少年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教育;教育的时间最合适,在法庭审理这样的特殊时间、特殊场合进行教育,易被失足少年所接受;教育的特征最明显,法庭教育时,审判长明确宣布进行法庭教育,明显区别于一般场合下的教育。

 

三、改变现行法庭布局和法官语言习惯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庭审运行模式已由纠问式转变为控辩式,但依据纠问式刑事庭审运行模式而构造的法庭布局至今没有变化,控辩式刑事庭审运行模式中的平等对抗不能从法庭布局上体现出来。作为开展刑事庭审活动的法庭,其布局要充分体现现代司法理念。

 

在刑事庭审中,法官可以变讯问式为交谈式,力求以亲切的态度、平和的语气和少年犯进行面对面的谈话,引导他们实事求是地陈述案情,进行辩解。不训斥、不讽刺、不施压,以事实证据折服人,以情、理、法说服人,不先声夺人,不以势压人,既辩明是非,又入情入理,避免了强烈的争辩给少年犯带来的不良影响,避免了法官、检察官声色严厉、少年犯答非所问的状况,容易创造出一种既严肃又宽松的环境,使少年犯进了法庭又像回到课堂,不那么紧张、拘束,甚至恐惧。使未成年被告人能在缓和的气氛下心平气和地供述和辩解,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