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71228,江苏省如皋市法院搬经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黎族同胞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黎家女儿黄宜兰对汉族法官依法、快速办案表示感谢。

原告黄宜兰(女)系黎族,家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为创业来到如皋市。20071210,黄宜兰与如皋市搬经镇建工宾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建工宾馆的客房部,并向建工宾馆的代表人陈秋剑缴纳一年的租金8000元。后黄宜兰发现,搬经镇建工宾馆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已经不存在,营业执照已被吊销。黄宜兰认为陈秋剑以如皋市搬经镇建工宾馆名义签订租赁合同,其主体不合格,为避免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1225,黄宜兰以陈秋剑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租赁合同无效,返还其已缴的8000元租金,同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金2000元。

如皋法院受理此案后十分重视,党组书记、代理院长吴存银要求搬经法庭将这一案件的审理作为维护民族团结、依法保护少数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一件大事来抓。在审查立案时,法官了解到原告所有资金均已投入棋牌室的准备中,现在生活已经十分拮据。为了能够尽快解决当事人的现实问题,法庭立案后当即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并减半收取各项诉讼费用,同时安排3天后进行调解。

1228,法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陈秋剑认为,黄宜兰在合同生效后要求返还租金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同意返还租金。法官肖剑飞反复向陈秋剑宣传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如实告知黄宜兰目前的生活困难状况,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做通了陈秋剑的思想工作,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并于200815前返还原告黄宜兰租金6800元。为了促使陈秋剑自觉履行义务,又在调解协议上增加一条限制性条款:若陈秋剑逾期未如数返还6800元租金,则应返还租金8000元。对这一调解结果黄宜兰十分满意,她盛赞汉族法官办事公道、办案神速,依法维护了黎家儿女的合法权益。(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