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民二庭组织学习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规定,明确落实具体要求
作者:民二庭 发布时间:2007-12-28 浏览次数:909
本网讯:日前,民二庭组织全庭同志逐条学习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 维护司法公正的暂行规定》,全面掌握《暂行规定》的具体要求,切实将《暂行规定》落到实处。
专职副书记张华余同志带领全庭同志认真学习了公院长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和沈文祖组长在新闻发布会上作的情况介绍,并就《暂行规定》的每一条规定进行了学习、讨论,使得全庭同志对于《暂行规定》的要求都能了然于心。通过学习,同志们认识到,随着党和政府以及老百姓对法院工作的期望值不断提高,规范司法行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成为法院树立司法权威、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用的基本前提,而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则是实现这一基本前提的切入点。《暂行规定》细化了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规定了对法官和律师违反规定行为有效查处的具体措施,明确了监督管理职责和违法违纪的处理原则,便于法官对照检查,操作性强。由于商事案件具有标的额大,与当事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特点,作为商事法官应当尤其注重防患于未然,时刻紧绷廉政这根弦。现在起要将《暂行规定》作为警钟常鸣的工具书,常学习、常对照、常检查、常自省。
副庭长赵培元同志指出,全庭同志应当从贯彻十七大精神的高度来学习和执行《暂行规定》,十七大报告强调社会公平正义,而法院司法行为的规范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做到行为规范,在日常生活中必须做到廉洁克己,法官的形象就是法院的形象、法官的形象就是司法的形象,作为法官我们的一言一行都不能辜负党的要求和人民的希望。具体在执行《暂行规定》过程中,一是应做到对具体要求的严格、自觉执行,如在执行回避制度时,应主动向庭里汇报回避事由,及早预防。二是应做到学习的日常化、经常化。《暂行规定》对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内容涉及审判各环节,法官应当经常学习,做到心中有数。三是应做到时时自查自纠。《暂行规定》的规定具有重在预防的特点,预防腐败、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关键在于预防,法官应经常自查自纠,养成经常自省的习惯。今年是全省党风廉政制度建设提高年,各位同志应当用自觉自愿的实际行动将《暂行规定》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