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法官刘羽梅行政审判辩法析理为求真
作者:沙友飞 顾建兵 发布时间:2007-12-28 浏览次数:421
本网南通讯:10年前,端庄朴素、身材高挑,年仅21岁的刘羽梅迈出苏州大学校门,她憧憬着当一名人民满意的好法官;10年后,她牢记“辩法析理为求真”的理念,就与行政审判事业结下了不解之缘。凭着这份执著,她所审理的案件,让老百姓信服,让行政机关满意。
审慎细致办“铁”案
2007年7月,刘羽美受理了张紫阳、张志俊分别上诉某市行政处罚一案,为了查实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上诉人“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定性是否准确这一关键问题,在庭审中她仔细询问案情,庭审后又反复推敲,寻找证据疑点,并结合事发的起因、情节、手段、后果等综合因素,最终认定被诉处罚决定定性错误,并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诉处罚决定,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审结后,她针对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作了司法建议书,并发送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有力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和风细雨化纷争
2007年3月,张某、易某等人诉通州市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中,在审理中,刘羽梅发现当事人上诉仅仅是出于对法律的误解和一时气愤,如果法院简单的一判了之,不仅无益于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甚至会造成当事人对法院的误解,加剧与行政机关的对立情绪。为此,她在庭审前专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谈话,就上诉人认为的合理性等问题进行了充分释明。上诉的当事人对刘羽梅的工作态度表示十分满意,主动撤回了上诉。
辩法析理维民权
2007年11月,刘羽梅审理的南通某毛巾织造有限公司诉如皋市某镇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由于上诉人一方亲属在强拆过程中受轻微伤,诉讼过程中情绪一直很激烈。刘羽梅认识到,虽然本案只是一起行政案件,但如果处理不当,可能还会引发刑事自诉和民事诉讼,协调是最佳解决方案。为此,她在坚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数次到当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协调和解工作。她不厌其烦,对上诉人一方动之以情,晓之以法,充分释明所涉拆迁项目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同时对被上诉人一方晓之以理,阐明实施行政行为不能以牺牲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上诉人获得了较高数额的合理经济补偿,案件也得以撤诉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