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你们保全时态度和谐,依法释明,令人感动,使我们自觉配合。”这是20071224南通中院执行局承办法官在诉前保全时,被告刘某说的一番感激的话。

2007615,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资产收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转让相应的企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设施及办公用品。上述资产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0万元,被告分5期予以支付,自合同签订后30日内,被告支付转让价50万元,8910月各支付50万元,最后50万元分24个月平均每月支付。双方还约定合同签订后10日内原告将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给被告,被告在第450万元转让款到位后,原告与某某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自动解除,该合同中原告的权利转让给被告。被告应保证在约定的期限内按时支付合同所约定的款项,如不能按时支付,则乙方按同期应付额10%计赔甲方损失。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7618将上述资产交接给被告,但是被告除了于2007717200795各向原告交付了50万元外,其余款项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近日,原告诉至南通中院,同时申请诉前保全,提供了财产担保,请求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0万元或等值的其它财产。

南通中院执行局的承办法官接到案子后,立即前往保全。上午,他们不辞辛苦,跑了4家银行,保全了人民币20万元,下午,他们又去了某房产管理监理所,没有查到房产登记,决定去被告公司查封有关财产。到了被告公司,承办法官给公司总经理刘某依法释理,要求协助配合。刘某开始担心查封后,影响他的生产,不同意,承办法官耐心仔细地劝说,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都要保护,确保刘某公司的正常生产,最后打动了刘某,使其自觉配合法院。刘某立即叫来主管生产的副总,给法院提供了一份财产清单。并表示:“我们一定依法配合法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