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追缴被告人陈兵未退赃(款)物折价款共计824元,发还各被害人。

 

2010616晚,陈某携带剪刀等作案工具至启东市东海镇全心村八组陈佩忠宅,采取拉窗入室的手段,将大厅内的1辆电瓶车推至房屋北边100左右的田地里,撬开该车后备箱进行盗窃,未窃得财物。随后陈某又至同组的陆卫池宅,采用剪断窗洋元入室的手段,窃得白色高仿步步高手机1部以及现金80元,并将大厅内的1辆电瓶车和1辆摩托车推至房屋北边100左右的田地里,撬开车后备箱进行盗窃,窃得23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84元。至813晚,陈某先后至东海镇等地,采取撬门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6起,窃得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140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