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对变更审限案件的管理,杜绝隐性超审限现象,提高审判质效水平,东台法院采取四项项措施,努力压降延长审限、中止审限、中断审限、暂停计算审限等“四项”案件,并取得实效。该院2007年全年“四项” 案件只有18件,同比下降 41.9 %,“四项”案件未结率11%,同比下降了12.8个百分点。

一是规范运作程序和报批材料要求。申报“四项”案件,必须先经合议庭和本部门研究,并形成记录,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案件符合法定事由需变更审限的,承办法官应填写变更审限呈批表,并按要求附相关的书面材料。

二是规范审批权限和办理时限。“四项”案件分别由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批准;承办法官在批准后2日内,按要求的手续,在网上提出申请并到指定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变更审限情形消失后,承办法官在审限实际恢复后2日内办理审限恢复手续。

三是规范审限扣除时间和报结案手续。公告送达根据张贴、登报方式分别批准暂停计算60天、75天,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一般批准暂停计算审限45天;“四项”案件审结后的2日内,承办法官按报结案的规定办理结案手续。

四是建立登记备查制度,严格考核考评。各审执部门对“四项”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台帐,以备检查;对发生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等8类违规情况的,每一件案件分别扣减部门负责人和承办法官一定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