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及时避免一起可能重罪轻判案
作者:季航泰 陈思寒 发布时间:2007-12-27 浏览次数:680
本网镇江讯:丹阳法院在受理一起检察院指控4名团伙被告人犯罪案件中,根据案件材料初步审查,发现有一名被告人可能要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遂向镇江中院请示,将此案移送镇江中院审理,并得到了镇江中院的同意,有效避免了一起可能重罪轻判案的发生。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辉等四被告人于
丹阳法院受理后,合议庭经审查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对被告人闫辉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偏轻,依照刑法规定,被告人闫辉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由于本案涉及到级别管辖问题,丹阳法院及时向镇江中院进行了汇报请示,最终将此案移送至镇江中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