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丹阳法院在受理一起检察院指控4名团伙被告人犯罪案件中,根据案件材料初步审查,发现有一名被告人可能要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遂向镇江中院请示,将此案移送镇江中院审理,并得到了镇江中院的同意,有效避免了一起可能重罪轻判案的发生。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辉等四被告人于2007415日凌晨1许,伙同尚月刚、刘传放(均另案处理)等二十余人,经事先踩点、携带木棍、加力钳等作案工具,驾驶汽车从上海至本市天威电焊机有限公司,翻大门进入该公司,采用暴力殴打等手段将公司门卫及值班人员蒋长荣、蒋定吉控制在门卫室,后采用加力钳剪锁等手段,将公司仓库门打开,劫得各种型号的丝包线、裸铜线、漆包线等物共计价值502616元。同时认为四被告人均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闫辉系累犯,建议本院对各被告人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限徒刑之刑罚。

丹阳法院受理后,合议庭经审查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对被告人闫辉判处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偏轻,依照刑法规定,被告人闫辉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由于本案涉及到级别管辖问题,丹阳法院及时向镇江中院进行了汇报请示,最终将此案移送至镇江中院审理。